牛辉: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韩宝昆、毋义军、周杨明、韩俊峰与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被告韩宝昆返还借款1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毋义军、周杨明、韩俊峰与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7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