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林、焦作正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李小慧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崔先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小慧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金等(上述利息、违约金、罚金等总额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被告焦作正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被告崔先林、焦作正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