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7 08:07:46
李景春、郭翠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艳红要求你们共同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月息1.5%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9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2015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