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39号
刘静、李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被告王新庆、田双银、柴新房、赵小平、焦红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刘静还借款4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李桂荣、王新庆、田双银、柴新房、赵小平、焦红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