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65号
王保成: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王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15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9.9‰计算;2007年6月16日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王保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