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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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你公司与被告郝小永、王建明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要求你返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被告郝小永、王建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你公司已经离开原注册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