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84号
赵全、姚光恒: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被告张利民、王鹏、赵宝华、陈涛、赵艳、张国平、路盘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赵全、姚光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息10.23‰计算至2014年12月11日;罚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照月息16.56‰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二、被告王鹏、张利民、赵宝华、陈涛、赵艳、张国平、路盘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鹏、张利民、赵宝华、陈涛、赵艳、张国平、路盘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全、姚光恒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9元,由被告赵全、姚光恒负担564元,由被告王鹏、张利民、赵宝华、陈涛、赵艳、张国平、路盘各负担555元。因你们离开原居住地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