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96号
李景春、郭翠萍:
本院审理原告王艳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李景春、郭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艳红剩余借款20万元。二、驳回原告王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景春、郭翠萍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