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马二牛承担果园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9-07 11:02:08


[案情介绍]

    马二牛,男,西山村农民,与妻子周艳秋、儿子马小辉、儿媳阴桂兰一起居住。1994年7月马二牛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了村里的15亩果园,承包期10年,承包费每年4000元。承包之后妻子、儿子、儿媳一起在果园帮忙,仍然人手不够,就又雇了同村的村民程鑫做工。由于管理不善,果园连年亏损,四年来共欠下承包款4000元,以及贷款6000元、帮工的工钱700元。

    1998年7月,马二牛中途毁约,按照合同交纳占剩余年份承包费总额的违约金,共7000元。马二牛家中的财产共计价值两万元,村委会、银行、程鑫要求以其家庭财产清偿债务,遭到周艳秋、马小辉、阴桂兰等人的反对,声称财产中有他们的份额,而承包人是马二牛,他们只是帮忙,不能以他们的财产偿还债务。

村委会、银行、程鑫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马二牛虽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属于家庭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9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马二牛的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清偿总计17900元的债务。

[法理分析]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与个体工商户的完全相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本案中,尽管马二牛是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定承包合同的,但是其家庭成员周艳秋、马小辉、阴桂兰都参与了经营活动,因此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表面上看,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和帮工一样,都是在协助承包人劳动,但其法律地位却与帮工截然不同。周艳秋、马小辉、阴桂兰的协助经营的活动,是基于其是马二牛的家庭成员的特殊身份,在利益分配上并不采用固定工资的形式,而是采用共享利润的形式,因此他们与马二牛的关系在性质上不属于雇佣关系。相应的,在责任形式上也就与雇工相区别,不但不能成为承包经营户的债权人,反而要用其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

    与个体工商户相同,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受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那么其债务就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包经营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责任编辑:张正峰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