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44号
李新军、买志强、陈亚忠: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李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借款4.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6年3月8日起按月息8.7‰计算,总额以不超过9884.10元为限)。2、被告买志强、陈亚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李新军、买志强、陈亚忠平均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