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45号
苏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赵巧云、石凤旭、张红霞与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要求被告赵巧云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石凤旭、张红霞与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2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