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45号
李志军: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焕中、李丽霞、张莉莉、于新宇、李国庆、刚燕芳、王旭、李鹏、王金玉、李八顺、田建国等与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张焕中、李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24万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照月息16.56‰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2、被告张莉莉、于新宇、李国庆、刚燕芳、王旭、李鹏、王金玉、李志军、李八顺、田建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张莉莉、于新宇、李国庆、刚燕芳、王旭、李鹏、王金玉、李志军、李八顺、田建国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焕中、李丽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张焕中、李丽霞负担900元,剩余4000元由被告张莉莉、于新宇、李国庆、刚燕芳、王旭、李鹏、王金玉、李志军、李八顺、田建国各负担4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