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49号
马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新保、张艳、唐红与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朱新保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张艳、唐红与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2月9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