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317号
王雁军: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崔桂香、张敏、张文革、杨东升、范庆转与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被告崔桂香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被告张敏、张文革、杨东升、范庆转与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元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