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316号
翟凤标、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尚帆、秦秋霞与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被告尚帆返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被告秦秋霞与你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元月13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