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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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郝小永、王建明与你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建明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被告王建明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