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25 09:20:17
(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37号
秦文攀: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李有良、单奇荣、王同占、李启富、李争争与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裁定: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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