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42号
王保成: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你与被告周利华、沈新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王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2月13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9.9‰计算;2008年2月14日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罚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九五计收);二、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王保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