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关于便利业主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12-25 16:21:21
焦山法建字(2015)1号
焦作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院在审理李爱莉等3人诉你公司与焦作市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发现你公司所管理的中华新天地小区有个别业主的水、电、燃气表等设施并没有安置在公共用地上,而是安置在个别业主的私人用地范围内。考虑到便利业主使用的原则,为此特建议:将个别业主的水、电、燃气表等设施迁移至公共用地上。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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