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关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便利业主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5-12-25 16:23:0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我单位接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焦山法建字(2015)1号司法建议书后,针对贵院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以后的物业服务过程中,如非特殊原因原则上将公共设施安置在公共用地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焦作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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