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山法建字(2015)4号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嘉隆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院在审理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司法建议的原告梁辉华与被告蔡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从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发现你单位于2014年4月24日所出具的关于蔡大霞的住址信息(焦作市山阳区远华府邸9号楼1单元9号)与实际不符,实际上蔡大霞并非你社区居民。此居住证明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因素,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特此建议:
1、在开据证明前,应核实申请人身份,了解证明的用途。如是法院调取居住证明,应查看调取人的工作证与法院的调查函。
2、在开据证明时,仔细核查所开证明中居民的居住信息。由社区网格员认真核查居民居住信息。
3、待社区网格员确认居民居住信息后,由社区负责人出具证明并签字确认,加盖社区公章。加盖印章前要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进行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