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山法建字(2015)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数量日益增多,与此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多发,相关类型案件的审理一直占据法院审理案件的较高比重,我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如下问题:
一、保险条款设计不合理造成理解上出现分歧。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复杂,专业术语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发生纠纷后,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集中表现为对免责、承保理赔范围条款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等问题理解不一致,比如拖车费、拆解费、鉴定费是否为间接损失等。
二、车辆保险案件中,存在保险公司定损不及时、保险人不认可公安交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对机动车损失评估等情况。比如在审理原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原被告双方分别委托了不同的评估机构对该车损进行定损评估,出现定损数额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现象,故而引发诉讼。另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并未及时查勘定损,而后被保险人持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索赔遭拒而引发诉讼。对于车辆损失以及评估、拆解、拖车、停车、另案诉讼等费用是否合理,如何确定这些费用数额,也往往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为切实维护好伤者、机动车驾驶人和保险公司的各方利益,建议如下:
一、遵守法律规定,提升诚信意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及时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促进行业诚信;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对专业术语耐心予以解释说明,并完善查勘定损流程,及时履行定损义务。
二、依据法定程序,完善定损评估业务。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并依据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对定损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与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考虑双方在若干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抽签选定其中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在事故发生时,可以与当事人约定,未经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对评估鉴定意见可以不予认可。这样做可以防止保险公司不及时定损或者对定损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情况发生,但定损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的期限不能过长,保险公司可以与当事人约定时间,如果超出时间则可以由一方委托第三方评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与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切实维护好伤者、机动车驾驶人和保险公司的各方利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