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山法建字(2015)7号
山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日,我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九阁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平安等31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发现以下问题:该案被告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但是并非必要共同诉讼。而贵单位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书(山劳人仲案字[2014]56号)将其合并审理,合并裁决。由于被告一方人数众多,合并裁决会造成诉讼阶段以下不便:
1、由于被告人数众多,因此造成送达非常困难,审判时间延长;
2、每个被告的工资数额、是否拖欠工资以及个人情况、时间等因素都不相同,因此造成审判非常复杂。
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将导致无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便于案件审理,我院认为不宜合并审理,原告可以分别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与诉讼一样都是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贵单位与我院的共同努力。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特此建议:
1、在遇到此类当事人众多的案件时,贵单位能够认真审查,充分了解案件以及当事人情况,以便作出更合适的裁决。
2、经审查后若出现此类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案件,贵单位可以针对各不同的当事人予以分开审理。
3、对于此类案件在审理后,能够分别做出裁决,以方便诉讼阶段我院能够及时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