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山法建字(2015)8号
焦作市工商银行:
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伴随着信用卡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已成为发案率高、危害性大且定性较难的刑事犯罪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划定为四种:(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结案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第四种情形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到了此类案件的80%。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处于绝对多数,银行在信用卡申领方面存在疏漏,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并且案件被告人无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的占很大比重。具体表现在:信用卡申领手续混乱、过简,审查不严,为企图通过信用诈骗获利者提供方便,滋生了恶意透支。为此,为有效预防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山阳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山阳辖区内各银行分行提了司法建议:
一、注重法制宣传,落实犯罪预防。利用网络微博、微信、各类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普及信用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用卡诈骗犯罪方面的法制宣传,结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真实案例,揭露犯罪手法、方式,提醒触犯法律所要承担的后果,让社会大众可以及时获取信用卡犯罪的信息,持卡人真切辨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绝不触犯法律,科学透支、诚信用卡、规避风险,维护好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
二、银行加强对于信用卡发卡及透支额度的审核,严把发卡关,从源头上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银行应提高信用安全意识,严格审核、强化监管。在信用卡申领环节严格把关,充分利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准确地身份识别和严格的资信审核;在信用卡的使用环节强化监管,加大信用风险的管理力度。建议经由银行监管部门组织发起,各个银行提供客户的资信风险评估的基础材料,形成一个行业内客户信用卡资信情况库,从而对信用卡客户的授信最高额度进行统一的调控、监管,以避免因互相信息不流通造成持卡人循环利用信用申办多家银行多张信用卡的方式进行恶意的透支行为。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机制,完善信用卡金融信用立法。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尽早建立健全我国社会诚信体系,按照居民家庭的收入与资产、信用透支、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等情况,对个人的信用进行等级评估并记录、存档,通过社会公民信用体系的健全,为发卡银行提供公民资信状况更为准确地资料,避免向信用等级不高的人发放信用卡,防范可能出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时,国家立法部门在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情况的研究基础上,完善金融信用立法,并形成系统化的信用卡法律法规体系,使信用卡业务以及监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降低信用卡的发行及使用风险。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