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山法建字(2015)11号
河南省豫北监狱:
2015年10月13日,我院通过特快专递向你监狱罪犯牛兆滔送达民事诉状等诉讼文书。10月14日上午该邮件到达你监狱,你监狱未说明理由直接拒收。10月16日邮政机关将该邮件退回我院。原定开庭时间因此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我院认为,监狱负有代为向罪犯转送诉讼文书的法定义务。你监狱无正当的事由拒绝接受要求代为送达的法律文书,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为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现建议贵监狱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积极履行转交法律文书的义务。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