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316号
尚帆、翟凤标、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你们与被告秦秋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尚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9年2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85计算至判决所确定返还之日);2、被告秦秋霞、翟凤标、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尚帆、秦秋霞、翟凤标、博爱县恒焱物资有限公司各负担2012.5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