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93号
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轮胎配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确认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所配送与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的1494套轮胎属于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规格型号:17.5-25-12PR380套(含带轮辋30套),23.5-25-20PR29套(含带轮辋6套),23.5-25-16PR271套1026套(含带轮辋15套),20.5-25-16PR50套,23.5- R25轮胎1套, 26.5-25-24PR4套,26.5-25-20PR4套】;2、解除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之间轮胎配送服务合同。3、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755套轮胎(23.5-25-16PR)价款损失合计369.195万元;4、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所配送的剩余739套轮胎(规格型号:17.5-25-12PR380套,23.5-25-20PR29套,23.5-25-16PR271套,20.5-25-16PR50套,23.5- R 25轮胎1套, 26.5-25-24PR4套,26.5-25-20PR4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厦门市龙图车轮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