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林、冯俊妮:
本院受理原告马根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海林、冯俊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根勇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根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郭海林、冯俊妮承担3035元,原告马根勇承担2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