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34号
李砚华:
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诉被告刘涛、李林、刘方、范文枝等与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5年11月30日至2006年11月20日期间利息按月息 9.3‰计算,200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2、被告李砚华、李林、刘方、范文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元,由被告刘涛、李砚华、李林、刘方、范文枝平均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