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蒙福、马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贺蒙福、马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斌借款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贺蒙福、马春红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