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韬、师少防: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和(2016)豫0811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文韬、师少防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对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查封原告李智方购买的位于解放区民主路732号公园道小区8号楼3层10号房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第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