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153号
程相君、武陟县歌乐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和平、左天平、冯素琴与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周和平返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左天平、冯素琴与你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