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4-18 08:50:57
(2016)豫0811民初1135号
郭高华:
本院审理原告王保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保国要求你返还借款2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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