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6-04-18 08:55:20
(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17号
李龙海、张传声: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被告魏浩晨、王玉霞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裁定: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谢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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