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324号
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被告张敬芳、刘磊、张尚国、张海洲、王慧彬、韩志刚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你返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张敬芳、刘磊、张尚国、张海洲、王慧彬、韩志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