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205号
孟小强: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宋波、左金平、左天平、武陟县歌乐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要求被告宋波返还借款15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左金平、左天平、武陟县歌乐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