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135号
郭高华:
本院审理原告王保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被告郭高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保国借款2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0元,由被告郭高华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081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