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205号
孟小强: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宋波、左金平、左天平、武陟县歌乐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1、被告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百间房信用社借款155万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115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2、被告左金平、孟小强、左天平、武陟县歌乐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左金平、孟小强、左天平、武陟县歌乐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一)项连带债务后对被告宋波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被告宋波、左金平、孟小强、左天平、武陟县歌乐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081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