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456号
张明昆、许继云: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靳昆仑、许秋凤、云勤海与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被告靳昆仑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罚息,由被告许秋凤、云勤海与你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因被告许秋凤申请鉴定,本院通知你们参加选定鉴定机构。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选定鉴定机构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并组织选定鉴定机构,逾期则依法缺席处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