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124号
孟艳霞: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孔康、岳琳琳、王康伟、牛兆滔、顾冕与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被告孔康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罚息,由被告岳琳琳、王康伟、牛兆滔、顾冕与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不明你当前下落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