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95号
于超、李秀兰、冀成海:
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你们与被告付辉、薛振远、刘忠明、冀成海、刘玉梁、杨文栋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裁定: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的起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