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126号
张军、牛连硕、孟红雷: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安建敏、赵维祥、牛兆滔与你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要求被告张军返还借款1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被告安建敏、赵维祥、牛兆滔与你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