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154号
李士民、赵菊梅、安林芝、李文平: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被告王守超、李芳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李士民返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被告赵菊梅、王守超、安林芝、李文平、李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