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3004号
姜文平: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诉被告李好梅、张宏芳、姜勇平与你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要求被告李好梅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被告张宏芳、姜勇平与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