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3010号
杨海泉: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诉被告高平、侯振德、裴新礼等与你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要求被告高平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由被告侯振德、裴新礼与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