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470号
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牛连理、安建敏、王波、李彦良、范红卫:
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被告孟艳霞、周学科、牛兆滔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完毕。裁定: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豫0811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